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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2017-10-19

一、借还图书

1、图书外借规定

(1)图书证办理范围

本校在编教职工和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凭本人校园卡借阅图书
所有新进校的全日制学生都必须在接受《新生入馆教育》讲座后,凭本人校园卡到图书馆各分馆借阅图书。

(2)读者借书量和借书时限

读者分类借书量限(册)借书时限(天)
中文书外文书期刊总计常规续借
教师、教辅人员25250259090
学生15120123030

(3)图书证使用规定

• 读者校园卡既为本人读书证,仅供自己使用,须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他人。不得借用他人校园卡进馆借书。
• 借书时应当面检查,如有划线、批注、损坏等情况而未加盖“污损”印的,应向工作人员说明并要求加盖印记,以明责任,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,一概由读者本人负责;办理借书、还书手续时请注意核对计算机屏幕上显示的信息,如有不符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。 
• 遗失校园卡须立即到学校办证中心挂失,并尽快补办新证。
• 在挂失前若发生校园卡被别人冒用,由持证人自行负责。
• 补办校园卡后找回原校园卡者,须将校园卡交回学校办证中心注销,并通知图书馆要求修改。 
• 教工因工作调动、学生因毕业或退学而离校前,需办理退证手续。

2、图书还书规定

(1)读者可以在任何校区图书馆归还图书。

(2)到期还需利用的图书可续借一次,不得再次续借。所借图书到期不还,又未办理续借手续的,作逾期处理,按规定交纳每册每天0.05元,并停止借阅其他图书。

(3)寒(暑)假、外出实习期间到期图书,开学或返校后一周内归还,不作逾期处理;寒(暑)假、外出实习之前已经到期的图书,在假期、实习之后归还,则须连同假期、实习期间予以累计。读者所借图书,如遇学校教学、科研特殊需要,图书馆可随时催还。

二、进馆阅览

1、读者入馆须知

校内读者凭本人校园卡从通道机刷卡进馆,校外人员联系工作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
保持图书馆安静,入馆后请将手机调至震动档。
保持馆内清洁卫生, 爱护书刊和馆内设施设备,严禁随意涂抹刻画和破坏设备。
进入图书馆应注意言谈举止文明大方,衣着整齐。
离馆时,如遇出口监测仪报警,请对工作人员的检查给予配合。

2、各阅览室的阅览规则

(1)报刊阅览室阅览规则

• 读者须凭本人借书证签名,领取代书板后,方可进入阅览室。
• 读者阅览时,除笔记本外,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入室内。
• 读者取阅期刊时,请把代书板放在所取的位子,每次限一册。
• 阅毕请把期刊放回原处换回代书板。
• 本室陈列的报纸、现刊只供内部阅览,未经允许一律不得带出室外。
• 读者需要复印时,须办理登记手续,用毕当即归还。
• 教师因教学需要,可借阅下架杂志,借期为两周。
• 爱护书刊,人人有责,不得损毁报刊,违者按本馆《图书借阅制度》处理。
• 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树立文明阅览的好风气。

(2)工具书(中文、服装艺术)阅览室阅览规则

• 本阅览室书刊,仅供读者室内查阅。
• 读者须凭本人借书证签名,领取代书板后,方可进入阅览室。
• 读者阅览时,除笔记本外,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入室内。
• 读者在取阅期刊时,请将代书板放在该书刊位置上,每次仅限一本。
• 阅后请把书刊放回原处,同时取回代书板。高室时将代书板放置取牌处。
• 室内保持安静、整洁,严禁吸烟。离开本室请将椅子放回原位。
• 爱护书刊,人人有责,不得损毁书刊,违者按本馆《图书馆图书报刊赔偿规定》处理。
• 未经工作人员同意,不得将书刊带出室外,否则作窃书处理。
• 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树立良好的阅览风气。

(3)电子阅览室阅览规则

• 进入电子阅览室时必须办理上、下机手续。
• 读者不得修改计算机设置和系统参数,不得随意安装无关软件。
• 计算机出现故障时,及时请工作人员维护解决,读者不得随意开关机并进行维护。
• 电子阅览室内不得使用自带不健康、违法的光盘。
• 读者上网应严格招待公安部有关计算机网络方面法律条例。
• 爱护室内相关设备,如有人为损坏,将按设备采购价进行赔偿。
• 保持室内卫生,阅览室内严禁吸烟、乱扔杂物、吐痰、吃零食。
• 服从工作人员管理,树立文明阅览室的好风气。

(4)书库阅览规则

• 读者凭校园卡登记入室阅览。
• 本室书刊仅限室内阅览,一般不予外借。取书请用代书板。
• 书刊出室复印,需押证、登记,办理暂借手续,并按时当班归还。
• 不能带包、书刊、危险品及其他无关物品入室。
• 保持室内安静、整洁,严禁吸烟。
• 读者应爱护书刊,不得涂画、圈点、损坏书刊。

三、遗失、损坏馆藏文献等的处理规定

图书馆藏书是学校的宝贵资源,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,广大读者应深明藏书的特殊价值,自觉爱护图书。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藏书的损失,特制定本规定:
遗失本馆图书应以完全相同版本的新书(或经同意后用新版书)抵赔,并缴付新书加工成本费2.00元。
遗失本馆图书应以完全相同版本的新书(或经同意后用新版书)抵赔,并缴付新书加工成本费2.00元。
若无法用新书抵赔的,在借期内按下列规定予以赔偿:
(1)一般书刊按原价的3倍赔偿;
(2)使用价值较大或不易补充的中文书刊(如工具书、单本书等)按原价的5倍赔偿;
(3)成卷或成套的多卷集书,如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,按整套书原价的3-5倍予以赔偿。
遗失图书经赔偿后又找到原书而无破损者,可凭书退还赔款;以相同版本图书赔偿者,原书刊找到后经本馆盖章证明,属赔书人所有,原赔书刊不予退回。
遗失书刊,报图书馆后,限一个月内赔偿,不作逾期处理。